当前基层检务督察工作的几点思考

2025-06-07 10.00元 免费试读


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、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等多项改革的深入,检察权运行机制发生重大变化,基层检务督察工作面临新形势、新挑战:一是工作重心转变。员额制改革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及“捕诉一体”办案新模式的实行,使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凸显,但也导致检察机关内部层级监督弱化,办案廉政风险加大,如有基层院反映,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后,请托打招呼情形增多,司法办案监督成为检务督察工作的重中之重。二是工作要求提高。一方面,最高检出台的《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司法责任追究条例》),错案追究开始实体化运行,对检务督察工作提出更高要求;另一方面,最高检《关于检察机关开展政治督察工作的意见》出台,检务监督作为政治督察牵头负责部门,工作任务愈加繁重。三是监督力量削弱。内设机构改革后,基层院一般无单设内部监督机构条件,原部分监察职能、检务督察职能被合并到其他综合行政部门,内部监督力量大大削弱。

一、基层检务督察工作的实践探索

习近平总书记强调,要加快构建系统完备、规范高效的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”。作为执法司法活动的参与者,检察机关是直接在具体办案过程和环节中履行监督职责,是参与、跟进、融入式的监督,对于促进加强执法司法制约监督、解决法治领域突出问题意义重大。检察机关要以深入落实《意见》为契机,坚持敢于监督、善于监督、勇于开展自我监督,全面提升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质效。检务督察工作专司内部监督,是检察机关加强自身监督的重要力量,应责无旁贷扛起“勇于开展自我监督”的使命。

(一)加强制度建设。在构建完善检务督察工作制度体系,确保检务督察工作“有法可依”上,基层院也进行了积极探索。有基层院制定出台了司法办案廉政风险防控实施办法,针对排查出的共性问题、个性问题,量身定制防控措施。如建立办理案件代理律师月审查制度,分析检察官所办案件代理律师情况,杜绝同一律师或同一律师事务所长期办理某检察官案件情况。如加强刑事案件动态管理,明确检察官在受理、审查、决定等重要流程节点,需提交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、向部门负责人或分管检察长报告以及向检察长报告的不同情形,以程序制约合力防控办案风险点。

(二)数字助力监督。焦监督线索发现难、预判难、落实难等问题,提出“数字化助力检务督察”的实践路径。一方面,用好现有数字化改革成果,如检察业务应用系统2.0版本中的“三个规定”和检务督察版块、重大事项填报系统等。另一方面,围绕律师代理检察案件、全面从严治党智慧管控、司法办案精细化管控等方面做了很多有益探索。如有基层院探索研发了廉政风险防控管理系统,案件出现二退三延、违反程序、改判无罪、撤回起诉、罪名改变等廉政风险点时,系统自动报警,从而实现对每起案件全程可视化监控和实时分等级预警。

(三)打造高素质队伍。在基层院设立检务督察办公室,作为检务督察常设办事机构,机构设主任、检务督察专干各1名;在各内设部门设立检务督察工作联络员,负责司法办案日常监督;明确检务督察专干履行工作职责的法律工作经历,提升岗位“吸引力”。在此基础上,用好退居二线领导干部、中层干部和业务骨干,成立机动式监督团队,通过扩大督察外围力量,强化专业能力补给。

二、基层检务督察工作存在的问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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